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包括政府吗
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不包括政府,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只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
(2)劳动监察的内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劳动法律规范。
(3)劳动监察必须依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
(4)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监察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劳动监察的主要特征
(1)法定性。劳动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活动,被监察的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监察执法活动。劳动监察的具体范围:
一是指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监察;二是指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监察;三是指根据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2)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监察权代表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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