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不适用交通事故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二、交通事故定损谁说了算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车辆受损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到现场定损,所以定损金额是由保险公司作出的。实际情况中会出现保险公司定损价格和修理厂实际维修价格有差别。
如果车主认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和实际损失相差较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应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或要求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 鉴定。通常车主可以要求修理厂预估合理的配件费和人工费,然后直接将预估总额作为诉讼请求。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该请求,即由保险公司申请鉴定,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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